河北省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河北省双凤山陵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河北省双凤山陵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北。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61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民政事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民政事业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民政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双凤山陵园建设、维护和服务工作;完成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河北省双凤山陵园)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河北省双凤山陵园)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民政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情况,指导本单位研究制定发展和改革规划; (二)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考核和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预审和任职备案; (四)负责工资福利、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等事项的审核。 第十五条 河北省民政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经费投入; (二)不断提升本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维护本单位利益,保障本单位的业务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三)及时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并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党组和本单位党支部的会议决议; (二)拟定本单位工作计划;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经费预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财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党组汇报工作; (六)举办单位党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 (三)督促决策机构决议的落实; (四)监督执行本单位形成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享有对服务机构、服务程序、服务内容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义务;遵守本单位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按照本单位各项规定接受服务。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预决算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信息; (四)应当向外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7月2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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