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英烈纪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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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的通知

时间:2010-06-30 12:23来源:河北民政网 作者: 点击: 字体: [ ]
冀民[2010]5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民政局:
河北是革命老区,零散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较多。2008年以来,我省十分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积极发挥教育阵地的褒扬作用,先后对一些较大的烈士陵园和纪念园进行了整修改造,将散葬在外省的数十名河北籍烈士迁回家乡,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赞誉。但是由于基层没有维护管理零散烈士(墓)纪念建筑物所需的专业人员和专项经费,仍有不少烈士(墓)纪念建筑物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的问题,甚至有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贯彻年初民政部全国优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的迁建和管理保护工作,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褒扬教育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迁建和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安葬、缅怀革命先烈,褒扬烈士英雄事迹、伟大思想、高尚情操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在经济全球化和人们思想文化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加强对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褒扬革命先烈的爱国奉献精神,对于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全体人民同心同德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民政部制订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迁建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民政局要高标准地完成普查任务。前不久,全省部署了对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全面普查工作。从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方普查很认真,摸清了底数,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但还有一些地方,或由于年代久远,查证难度比较大,或是工作不认真,调查的数据和资料不准确。如,有的县上报本县零散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只有数量,但又没有具体地点。因此,各地一定要通过逐村、逐地走访知情人,实地踏勘,查阅有关文字资料记载等形式,准确无误地把情况摸清。
按照民政部制订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的迁建和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总的原则是,对在战争年代就地安葬的烈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就近迁移到区域性的烈士陵园或者集中安葬到县级烈士陵园;对集中安葬而不便迁移的,应设立纪念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人;对原葬于家族墓地的,如果其家属提出迁移申请而具备迁移条件的,要签订协议,可就近迁葬到烈士陵园;对于一些知名的、有影响的烈士的墓(碑),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由县、市逐级申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迁到河北省英烈纪念园;对由原乡镇或村管理的较为重要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能就地维护的,就地维护,不宜就地维护的要集中迁建到区域性的烈士陵园或县级烈士陵园。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的迁建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对零散的烈士(墓)纪念建筑物的迁建和管理工作是民政部、省民政厅今后一个时期优抚工作的重点之一,省厅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好这项工作。各市、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要拓宽资金渠道,通过当地财政列支、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时间,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建设规划,抓住“三年大变样”和新民居建设的有利时机,争取国土和建设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要充分尊重烈士遗属的意愿,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省厅将在年底前召开全省零散烈士(墓)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望各地认真抓好落实,接受检查验收。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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